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5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施義搏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陳玉柱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玉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碧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