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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
債 權 人 張家峻
上列債權人張家峻因與債務人施安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家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施安茂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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