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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羿晴即陳英蕙
債 務 人 陳志能
債 務 人 陳玉熎
一、債務人陳玉熎、陳志能、陳羿晴即陳英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羿晴即陳英蕙於民國95年11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志能、陳玉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6,7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羿晴即陳英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志能、陳玉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熎、陳│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56742│志能、陳羿│月1日起 │ │ │
│ │元 │晴 〈原名 │ │ │ │
│ │ │:陳英蕙〉│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熎、陳│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742│志能、陳羿│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晴 〈原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英蕙〉│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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