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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薛志彬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薛林愛卿、薛文豪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薛志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薛林愛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薛文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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