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3322,20131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債 權 人 詹娟枝
債 務 人 陳翠娟
債 務 人 邱素芳
債 務 人 陳永明

一、債務人陳翠娟、陳永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証物,無法認定對債務人邱素芳有債權關係,是聲請人同列邱素芳為債務人,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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