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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林坤生
上列債權人林坤生因與債務人道周醫療社團法人道周醫院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坤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道周醫療社團法人道周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顏義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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