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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債 權 人 陳淳杰
上列債權人陳淳杰因與債務人員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淳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究為「250萬元」,抑或為「250元」,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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