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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彥均
債 務 人 劉栢鏗
債 務 人 李竹誼即李阿咱
一、債務人李竹誼、劉栢鏗、劉彥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彥均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及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栢鏗、李竹誼即李阿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9筆,合計借款本金410,20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彥均自民國102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0,37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栢鏗、李竹誼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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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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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1024 │栢鏗、劉彥│5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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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385 │栢鏗、劉彥│5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均 │ │ │ │
├──┼───┼─────┼──────┼──────┼───────┤
│ 003│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385 │栢鏗、劉彥│5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均 │ │ │ │
├──┼───┼─────┼──────┼──────┼───────┤
│ 004│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346 │栢鏗、劉彥│5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均 │ │ │ │
├──┼───┼─────┼──────┼──────┼───────┤
│ 005│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0346 │栢鏗、劉彥│5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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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4465 │彥均 │5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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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4465 │彥均 │5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 008│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4480 │彥均 │5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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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4480 │彥均 │5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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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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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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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24 │栢鏗、劉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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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385 │栢鏗、劉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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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385 │栢鏗、劉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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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346 │栢鏗、劉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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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346 │栢鏗、劉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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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465 │彥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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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465 │彥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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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480 │彥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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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新臺幣│李竹誼、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480 │彥均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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