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132,2013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債 權 人 陳建文
上列債權人陳建文因與債務人周許美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許美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