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185,2013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債 權 人 張維真
債 務 人 江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欠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既由債權人自承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受償新臺幣壹萬元,則該部分金額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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