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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債 權 人 黃錦春
上列債權人黃錦春因與債務人劉峻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錦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峻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卷附委任狀之遞狀法院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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