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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與債務人江振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江振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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