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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7號
債 權 人 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親
上列債權人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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