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楊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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