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553,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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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胡書璇即胡莉雯
債 務 人 陳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胡書璇即胡莉雯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29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0,000元及20,00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書璇即胡莉雯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2年5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5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幸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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