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590,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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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90號
債 權 人 林清榮
上列債權人林清榮因與債務人葉素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清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葉素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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