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662,2013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債 務 人 黃炳輝

一、債務人黃炳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債務人陳俐陵即陳淑惠住址為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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