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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債 權 人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上列債權人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茗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何茗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上金額爲1,029,900萬元,若有錯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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