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許緩即陳再清之繼承人等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許緩即陳再清之繼承人等九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