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139,2013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林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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