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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淦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無證據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乙份),請具狀補正之。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淦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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