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債 權 人 謝惠金
債 務 人 張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法定利率年利六釐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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