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329,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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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國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無證據四(應收帳款主檔維護表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國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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