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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
上列債權人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因與債務人卓愛平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1年8月7日」?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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