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楊錫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又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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