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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一品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債 務 人 鄭淑華
債 務 人 黃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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