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571,2013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張美英
債 務 人 劉賜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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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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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債 權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號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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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33,495元   │102年02月12日 │ 3.00 │ 102年03月13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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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46,539元   │102年02月06日 │ 6.73 │ 102年03月07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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