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姵晨
債 務 人 謝皓羽即張淑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筠婷即張淑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皓羽及謝筠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惠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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