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徐志淞即徐森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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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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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每 月 未 繳 清 金 額 │須 繳 交 之 違 約 金 金 額│
│ 號 │ (新 臺 幣) │ (按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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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9元及999元以下者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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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至30,000元之間者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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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0,001元60,000元之間者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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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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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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