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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文
上列債權人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文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債務人賠償之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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