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陳芃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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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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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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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6,829元 │102年1月10日 │2.56% │自民國102年1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按 │
│ │ │ │ │上開利率10%,逾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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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237元 │102年2月5日 │7.73%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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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56元 │102年3月5日 │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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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56元 │102年4月5日 │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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