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9599,2013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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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好家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好家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5日內,補正陳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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