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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債 權 人 賴孟琤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0段00號
送達處所:彰化縣田中鎮○○路0段000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泳暢即陳亮如之繼承人、賴偉仲即陳亮如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有無向家事法院拋棄繼承等資料,該裁定於102年8月23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為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第95條、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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