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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債 務 人 汪麗珍
一、債務人汪麗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未為完全之補正,債務人張涼閔之住所人別資料欠詳,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對於前開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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