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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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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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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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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源紡織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和│101年12月31日 │170,644元 │CD0000000 │ │
│ │限公司 謝明德│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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