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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鐘連在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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