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催,37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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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李麥即陳士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報案證明之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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