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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薛靜穗
相 對 人 陳衍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陳衍翔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132年6月2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黃麗茹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黃麗茹邀陳衍翔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6月6日,還款方式為按月平均分攤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詎債務人黃麗茹自102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985,43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合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黃麗茹皆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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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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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鹽鄉 │東榮 │ │1764-7 │建│00 │05 │79.00 │49/579 │ │
├──┼───┼────┼────┼────┼────────┼─┼──┼──┼──────┼─────────┼──────┤
│002 │彰化縣│埔鹽鄉 │東榮 │ │1764-12 │建│00 │01 │4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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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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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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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 │彰化縣埔鹽鄉埔│彰化縣埔鹽鄉東│2層加強磚造住 │1層,78.69;2層,78.69│ │全部 │ │
│ │ │打路4之8號 │榮段1764-12地 │家用樓房 │;合計157.38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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