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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陳世昌因與相對人蔣木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世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歷次權利異動索引正本乙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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