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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黃家霖
相 對 人 王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世賢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存續期間係自94年8月26日至134年8月25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4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9月5日,還款方式為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詎前揭債務自102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27,5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相對人於同年9月5日具狀陳述略以:渠並未向聲請人借款,亦不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品予聲請人設定抵押權,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應係遭人偽造,懇請鈞院駁回其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
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借據,亦足認相對人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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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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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103-92 │建│00 │00 │4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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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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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122 │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 │1層,36.20;2層,46.20│ │全部 │ │
│ │ │和路一段47號 │勢子段西勢子小│加強磚造住家用│;3層,46.20;4層,37.│ │ │ │
│ │ │ │段103-92地號 │樓房 │80;騎樓,10.00:合計 │ │ │ │
│ │ │ │ │ │,176.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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