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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世錐
相 對 人 林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金賢於民國97年7月4日向聲請人及訴外人李添福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2年7月3日,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700/2200)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6,685,92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償付契約書(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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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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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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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和美鎮 │忠明 │ │97 │田│00 │21 │39.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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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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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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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8 │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忠│2層加強磚造農 │1層,77.58;2層,81.27│ │全部 │ │
│ │ │新路四段345號 │明段97地號 │舍 │;騎樓,3.70;合計162.│ │ │ │
│ │ │ │ │ │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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