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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李金瑞
上列聲請人李金瑞因與相對人魏秀鸞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李金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物之最新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魏秀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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