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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義禮
非訟代理人 陳思樺
上列聲請人陳義禮因與相對人陳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義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墨、關係人陳義全、施彩娥、陳義讀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以上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
二、請提出關係人緯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以上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三、依聲請狀所載,本件抵押物之原始抵押權權利人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權利人為聲請人,聲請人應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陳墨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系爭抵押物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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