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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林鳳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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