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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抗 告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抗 告 人 趙月霞
聲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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