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479,2013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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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蕭志賢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趙慧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事102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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