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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陳證宇
上列聲請人陳證宇因與相對人林東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證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東吳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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