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雷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芬
上列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雷仁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欣霈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