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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蕭宥勝
上列聲請人蕭宥勝因與相對人李振元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宥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壹佰萬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為新臺幣貳仟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振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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