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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黃廷福
上列聲請人黃廷福因與相對人林世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廷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世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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